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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掏马蜂窝被蛰死,家属向培训基地索

发布时间:2024/8/20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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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常常看到一些新闻,比如说某游泳馆里顾客溺水,无人抢救导致严重后果,最后游泳馆负赔偿责任;或者某酒店里两个顾客打闹,最后酒店负责赔偿。为什么当事人做错了事,最后会上升到相关场所的责任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我国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有详细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场所、教育机构等情况或领域下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于以上所说的经营场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有些人容易误解这条规定,认为只要是在公共场所出了事,公共场所都要负责,现在我们也经常能看到一些讹人的案件。那么如果真的在公共场合出现了事故,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场所需要负的责任呢?

让我们一起看一个在广西发生的案件。年10月,广西田阳县的阿新和女朋友去曾经打工的一个工厂培训基地寻找住处,偶遇以前一起做门卫的阿东,两人许久未见面,阿东听说阿新住处上有困难,拍了拍胸脯说包在他的身上,然后带着阿新去单位找领导疏通关系。

10月26日,阿东帮他办下了暂住文件,而阿新非常感激,于是决定一起庆祝吃顿饭。中午的时候,阿东把几个好友叫来宿舍里助兴喝酒,觥筹交错间,几人都喝得伶仃大醉。他们在酒桌上谈天说地,谈到了宿舍附近苦楝树上的一个马蜂窝。

有个哥们抱怨,从宿舍门口经过的时候,经常被马蜂蜇两下,和上级反映过后,单位也不管,好多同事被伤,都气愤不已。而醉醺醺的阿新却来了兴致,他说自己老家有一种酿制蜂蜜酒的方法,将马蜂放进酒里,可以强身健体(此种方法只是传闻,并没有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几人都没听过这种方法,并没有当真,而阿新则突然站起身,要去苦楝树那里把马蜂窝捅下来带走。刚开始他们都有些担忧,毕竟马蜂比较危险,但是阿新说自己经常摘蜂窝,非常熟练,而且已经被蜇过很多次,熟悉马蜂的习性。几人一块去楼下,阿新望着高高的苦楝树,让阿东去拿梯子等工具,然后又让附近一个老乡帮忙拿了一件雨衣作为防护用具。

准备就绪后,阿新正准备往上爬,旁边有个保安劝阻他:“白天也敢捅?”阿新摆摆手没有理会,继续往上爬。突然,他的脸和手开始被马蜂蜇,立刻肿了起来,他慌忙窜了下来往卫生间跑,想用冷水冰镇缓解一下疼痛。

但是,众人等了十多分钟,阿新都没有回来。阿东有些担忧,于是去卫生间查看,却见他仰躺在地上,手臂、腿、脸都肿得很高,身体不断抽搐,脸色很不对劲。于是阿东立马开医院治疗,但是阿新此时已经失去了意识,没办法坐摩托车,他们无法只能赶紧拨打急救电话。

几人跟医院之后,阿东联系了他的家属。阿新的家人赶到以后,医生却带给他们一个噩耗,阿新竟然已经病危。由于中毒已深导致肾衰竭,虽然有方法进行治疗和延长寿命,但是既耗费大量的时间,又有很大概率导致其它的病症。此时阿新已经病入膏肓,治疗也仅仅只能延长他的寿命,却无法根治。

阿新一家本就贫困,根本无钱治疗,父母只好将病危的阿新接回老家,让他在家乡度过最后的时光。而阿东一行人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只是摘了个马蜂窝,竟然会让一条生命就这样消逝。在亲友的悲叹中,阿新永远闭上了眼。家属在悲痛过后,一纸诉状将培训基地以及曾帮助准备工具的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

家属一方认为,马蜂窝在培训基地存在已久,但是单位从没有对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将马蜂窝处理掉,或者树立告示提醒,单位在这次事故中需要负责;此外,和阿新一起喝酒的阿东,作为单位的门卫,应当知道马蜂窝的危险,不仅不劝阻阿新的行为,反而给他递工具,其纵容行为也是间接导致阿新死亡的原因。他们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70%的责任。最后家属一方要求阿东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9万多元的赔偿。

而阿东则认为,采摘马蜂窝本就是阿新自己的独立行为,与他无关。虽然他们在一起喝酒,但是并不能认为其需要对阿新的行为负提醒之责,因此阿东拒绝赔偿;而培训基地也认为,阿新作为一个成年人,有最基本的常识和判断,没有人逼迫他采摘马蜂窝,也没有人诱使他做出这样的危险行为,况且当时本单位的保安曾出言阻止过他的行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那么,这几方当事人的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呢?由于此事发生在年,还未出台《民法典》,因此我们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分析。首先,阿新的死亡结果,主要推手肯定是他自己,因为阿新自愿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危险行为。

其次是有关于阿东责任的认定,阿东也需要对阿新的死亡负一定责任,因为他有着特殊身份“门卫”,是单位内部的人员。并且他与阿新在一起喝酒,阿新当时已经喝得醉醺醺,因此他也需要对阿新负一定的照顾义务。这就好比酒桌上大家一起喝酒,如果告别的时候,同伴想要酒后驾车,这时其他人需要对其进行劝阻,因为酒驾不仅是违法的行为,也是一种危险行为。而阿东不仅没有阻拦,反而有协助行为,更应该负责。

最后是培训基地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着和开头《民法典》所述相同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可知,培训基地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因此,最后法院判处阿新对本次事故负70%责任,阿东负20%的责任,而培训基地负10%的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知,遇到此类案件时,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而应该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每个人的责任和过错。诚然,阿东和单位最后都赔了钱,但从判决上我们也能看出,此事件主要还是在于阿新自己的过失,他轻视了马蜂窝带来了危害。在日常生活中,首先需要积极维护权利的就是我们自己,如果连自己都没有保护自我的意识,最终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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