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

村委会请人摘了马蜂窝,第二天邻村大爷路过

发布时间:2024/9/30 12:08:18   
村委会请人摘了村里的一个马蜂窝,第二天邻村一位75岁的大爷路过此处,不幸被马蜂蛰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四川盐亭县大兴乡紫金村发生的一起马蜂蜇人导致的悲剧。如今,事发已过去半个月,死者谢某某的家属仍然希望村委会给个说法,道个歉。他们认为村委会没有在现场立警示标志,导致不知情的父亲经过遭到伤害。“是村委会取马蜂窝后导致马蜂蛰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月5日,紫金村村委会主任冯某某表示,村委会接到村民报告有马蜂窝后主动排险,并告知了本村村民,邻村谢某某经过此处被蛰,村委会并无责任。希望家属走法律程序,该承担的责任村委会不会推卸。路过邻村被马蜂蜇伤七旬大爷治疗6天后不幸身亡10月20日,四川盐亭县冯河乡岱场村75岁的大爷谢某某,外出去亲戚家,途经相邻的大兴乡紫金村时遭遇马蜂围攻,全身多处被蛰伤。11月5日,谢某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父被马蜂蛰伤后,自行骑老医院治疗,同时给她和其他子女打了电话。由于他们都在成都,且谢某医院,他们当时就委医院去查看父亲的情况。当天,医院后,医生对其进行了输液,并做了查血等检查,发现已经溶血,要求转院。谢某某的女儿介绍,当时他们接到了亲戚的电话,听到情况严重后希望能转到成都治疗。医院说病情严重,担心路上时间耽搁太久,医院,于是马上转到医院。“医院后,第二天就进了ICU。医院3次进行抢救,并且进行换血等治疗,结果10月26日父亲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且越发严重。我们兄妹商量好,于10月26日将父亲接回盐亭老家,当天下午父亲去世。”谢某某的女儿说。邻村头天取了马蜂窝家属认为没立警示牌村委会应担责谢某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通过了解得知,10月19日,紫金村村委会在其父亲被马蜂蛰伤的地方取了一个马蜂窝。“大家都知道,马蜂窝被取了后,马蜂无家可归,肯定要四处乱飞,非常危险。但他们并没有在现场立警示牌,而我父亲又是邻村的,根本不知道那个地方取了马蜂窝,所以才会走那个地方,最终被马蜂蛰伤。”谢某某的女儿称,事发后,他们曾联系过紫金村,但村委会表示没有责任。“是村委会取马蜂窝后导致了马蜂蛰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某某的女儿表示,后来双方调解了两次,但紫金村村委会均表示没有义务立警示牌,没有责任,“我们只希望他们能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哪怕是一个赔礼道歉。”1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紫金村村委会主任冯某某,他介绍,10月19日,村委会在接到村民报告有马蜂窝后,请专业人员摘取了马蜂窝,并且告知了本村村民。10月20日,邻村的谢某某经过被马蜂蜇伤。“村委会也是为了帮助村民解除隐患,并且告知了本村村民,我们并没有义务在现场立警示牌。我们希望谢某某的家属能走法律途径,法院判村委会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冯某某说。观点一:无责村委会无义务立警示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村委会接到村民报告后,请专业人员取了马蜂窝,这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在现场立警示牌,这超出了他们的义务范围。因此,村委会是没有责任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伟表示,马蜂蛰人是无法预见的,立不立警示牌跟谢某某被马蜂蛰伤致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除非有证据能证明是因为取了马蜂窝而导致马蜂报复。因此,村委会没有责任。观点二:应担责摘取蜂巢应进行安全处置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摘取蜂巢应当具有专业的防蜂装备和器材,并对蜂巢进行安全的处置。而人体一旦被马蜂蜇后会出现过敏反应和毒性反应,严重者导致死亡。死者在途经该马蜂窝树下道路,被遗留在现场的残留蜂蛰伤致死,摘蜂巢人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死者被蛰伤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死者因被马蜂蛰伤并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村委会邀请或者组织上述人员摘取蜂巢,相应的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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