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马蜂 >> 马蜂生活环境 >> 2011年广西小伙掏马蜂窝被蛰死,家属向
乡野孩子的共同回忆是什么?是河边丢石子,树上掏鸟窝,小溪里面翻螃蟹,冬天的时候一起滑雪滚下半山坡,当然,在男孩子的童年记忆中,拿着长长的棍子去捅马蜂窝也绝对是一件印象深刻的事情,因为那绝对是关于疼痛的记忆。
马蜂其实非常危险,体长身大毒性也大,被马蜂蜇上一口可不是开玩笑的,轻则皮肤红肿,重则可能引起器官衰竭,所以父母应该教育孩子千万不要招惹马蜂,让孩子从小就养成“敬畏”马蜂的意识,长大了才不会自以为是地去动马蜂的“老巢”。
年10月,广西田阳县有一名男子就因为盲目自信而丢了性命,事后他的家人还帮他打了一场官司,整件事情说起来,也是让人感觉相当惋惜。
阿新是田阳县一个小山村里面长大的孩子,小时候很是顽皮,所以“上天遁地”的事情干过不少,长大以后没了小时候的心性,为了生活只能在工厂里面打工,这天他就是带着自己的女友前往以前工作过的一个工厂培训基地寻找住处。
租房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过阿新运气还算不错,一回到老地方就遇到了前同事阿东,他们俩那时候一起做门卫,后来阿新离职了,阿东则一直留在基地里面,没有换工作。
10月26日,租房的事情都处理好了,阿新为表感谢便邀请阿东一起吃饭,阿东另外还叫上了一个门卫,虽然很久没有见面,但是二两酒下肚,两人之间丝毫没有隔阂感,饭吃着吃着,阿东便抱怨起了自己工作上的难处。
他称基地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马蜂窝,里面不知道藏了多少只马蜂,每次风一吹就会吹出好多蜂,路过的行人中招的不在少数。作为门卫,他自然经常受到抱怨和投诉,可是上级领导不下指示,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阿新一听这话,满拍胸脯称包在他身上,这事简直就是“小菜一碟”,他自称小时候就是捅马蜂窝的高手,还说马蜂的蜂蜜药用价值很高,不弄点尝尝简直浪费资源,于是一拍大腿便说干就干。
阿东和另外一个门卫尝试阻止,毕竟树上那个马蜂窝可不是什么“小菜”,但是阿新满脸都是自信,声称绝对不会出什么事情,所以阿东照他的嘱咐找来了一件雨衣,又找来了一把梯子,阿新扛着梯子便去了树底下。
他的身手确实利索,但是显然低估了一个马蜂窝的恐怖程度,马蜂受到惊扰之后立马爬了出来,蜂窝被密密麻麻的蜂包裹住,看起来十分可怕,阿新虽然有雨衣加身,但是马蜂从袖子领口等地方钻了进去,他被蛰了许多口。
匆忙下树之后他说自己去厕所用冷水冲一下就没事了,结果阿东等人在门外并没有等到他再出来,赶过去一看时,阿新的脸已经肿起,躺在地上有抽搐迹象,阿东等人赶紧将他拉上车,看他的情况非常严重,他们又赶紧打了急救电话,医院之后,医生的神情已经表现了阿新的危险程度,两天之后,阿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的家属悲痛万分,处理好阿信的后事之后,他们向法院起诉了阿东以及工厂培训基地,认为他们都对阿新构成了侵权,最后导致了他的死亡,不过他们认为主要责任在阿新,所以向他们共索赔9万元赔偿金。
按照《侵权责任法》(当时未实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阿东是否构成了侵权呢?答案是构成的,不过不是因为他与阿东一起捅马蜂窝,而是因为他的身份特殊,他是基地的门卫,对基地内的危险自然是再清楚不过,既然之前就有路人被蛰过,则马蜂窝的威胁性他就更加明白。
他本身有义务对外来人员进行阻拦,保护基地内的安全稳定,他却擅自同意阿新进入基地内掏马蜂窝,不仅如此,还提供雨衣和梯子等工具,既是工作的失职也是造成阿新最后上树成功的助手,因此他需要对阿新的死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基地负责人明知道园区内有这么危险的马蜂窝存在却不曾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过往路人常受侵扰,因此该培训基地也需要对阿新的死亡负一定责任,不过在这一事件中具有最大过错的是阿新本人,他已经是成年人,对风险应有把控能力。
明知马蜂窝危险还执意去鼓弄,经过两个人的劝阻还不听劝诫,在被蛰医院,而是试图用凉水“解救”自己。造成了最佳抢救时间的浪费,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定阿新自己承担70%的责任,阿东承担20%的责任,培训基地承担10%的责任。
即便是与蜂打了十几年交道的蜂农,在取蜜的时候也会将全身包裹好,不给蜂任何进攻的机会。阿新本来就是一个“门外汉”,却凭借莫名的自信去招惹最恐怖的蜂种,最后酿成了悲剧,不得不引人警醒。所有家长也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孩子做出这种危险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