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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旅行晒美照的女子忽然发现她的照片被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宣传图,女子将旅游平台、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连续十日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1万元。
女子旅游照被旅行社擅自宣传所用
据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消息,张小姐热爱旅行,也喜欢分享游记和美照。然而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一张在斐济旅游时拍下的沙滩游玩正面照竟作为主宣传图赫然出现在某旅行网平台销售的一款旅游产品首页,且已有近百份销量。年底,张小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平台方上海某旅游商务有限公司和产品供应商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要求两被告在该平台和相关媒体显著位置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同时,基于涉案旅游产品销量(即单价元/人,按94人次计算),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35,元(包含公证费元、律师费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经济损失元)。
法庭查明,年9月13日,原告张小姐在斐济旅游时拍摄了这张头戴草帽、面对镜头露出灿烂笑容的半身照,编辑后上传至自己在“马蜂窝”平台的游记。
年1月25日,被告旅行社在被告旅游平台上展示并对外销售的“美国塞班岛6日4晚半自助游”旅游产品下单首页产品宣传图片介绍一栏中使用了该涉诉照片。
截至年7月12日,该产品出游人数为94人。被告旅游平台于年11月28日将涉诉照片下架。
旅行社辩称原告非知名博主影响力有限
被告旅游平台辩称,其不是侵权方,没有侵权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旅行社辩称,其通过另一旅游平台发布的一款塞班岛旅游行程介绍中查看到涉诉照片,未标注不能引用、不能编辑复制及“版权”字样,后通过正常途径下载使用,主观故意不大;且原告并非知名旅行博主,影响力有限,涉案旅游产品于年1月开始对外销售,自身有较高的性价比和口碑,其照片仅作为重点图片素材之一,使用的区间段仅为年7月初至12月初,及年7月至11月26日,原告称使用该图片获得巨大商业利益与事实严重不符。
同时,被告旅行社还认为其年7月初使用涉案照片,原告于年7月12日就申请了证据保全和公证,但至年8月1日起诉期间从未向被告提出主张要求停止使用该照片,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时间为自己牟利的意图,应自行承担因拖延时间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旅行社侵权连续十日媒体上道歉
这起由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的肖像权纠纷案,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旅行社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法治报”连续十日刊登对原告张小姐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元、公证费元、律师费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周泉泉解释判案理由: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供应商,在其发布的塞班岛旅游产品宣传介绍内容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旅游平台,平台经营者,系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非涉诉照片的使用者,亦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共同故意,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下架了涉诉照片,原告要求被告旅游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虽然两被告辩称,原告于年7月已经知晓侵权行为,但直至年12月才提起诉讼,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牟利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被告旅行社使用照片的时间段,法庭对两被告的该项辩称难以采纳。故就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时间,综合被告旅行社的经营性质、涉案旅游产品的销量、登载原告肖像图片的位置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所使用原告图片来看,均为展示原告健康、美好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匡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