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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蜂蜇死69岁老人前一晚它们被邻村村民夺

发布时间:2022/10/11 14: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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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重阳节。原本,69岁的四川宜宾筠连县巡司镇冒鼓村老人王方书应该在家过重阳,但是,重阳节前一天的6日,他因不幸被野蜂蜇伤去世。

据家属和村民们介绍,5日晚,来自邻村的4位村民,摘走了王方书家对门山头上的野蜂巢,导致成群结队的野蜂“无家可归”,在方圆米左右的范围乱飞。

此前,当地已有多位村民被蜇伤,而大假即将结束,孩子们将从野蜂出没地上学,不少家长担心发狂的野蜂再伤孩子。

出门捡柴,69岁老人被蜇身亡

69岁的王方书终身未娶,没有子嗣,是当地五保户,跟侄儿王成云一家生活。“他身体健壮,体力强,是把干活的好手。”当地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6日一大早,村民杨大贵出门干活,发现树林中有成群结队的野蜂乱飞,有攻击人的趋势,吓得绕道返回。在路口,杨大贵碰到正欲上坡的王方书,提醒他树林有野蜂蜇人,王方书也吓得躲回家了。

当天下午4时许,村民张从友看到王方书背着背篓出门。不到一个小时,张从友听到对面竹林里人声嘈杂。原来,王方书被野蜂蜇了,从山头上滚落到山脚。

村民们赶来,撵走野蜂,将全身青一块紫一块的王方书送到筠连巡司中心卫生院抢救。当晚10时左右,王方书死亡。

村民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地附近“大包上”树林中,原本有两个巨大的野蜂巢,10多天前被人摘走一个。王方书被蜇前,又被摘走了另一个。

第一个蜂巢被摘走后,村民熊国光和胡以香都被野蜂蜇伤过。

“我去采茶叶,蜂群突然袭击我,头上、背上、手臂、屁股等部位,被蜇伤10多处。”胡以香逃跑时,还摔伤了手掌,考虑到经济原因,医院治疗,至今身上的蜇点肤色仍然发黑。

熊国光是胡以香的小叔子,他被蜇伤后10天左右,3处蜇点仍然明显红肿,并伴有发炎症状。熊国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被一只野蜂蜇伤的,而不是3只。“它们蜇人后,蜂刺不会像蜜蜂一样断掉,而是可以反复蜇人。”

据村民们介绍,两个蜂巢都被邻村的村民取走了。“但是,他们只取走了蜂巢,没有对野蜂进行灭杀。”村民们认为,这给当地住户带来安全隐患。

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冒鼓村事发地,发现越接近“大包上”,头顶的野蜂就越多。借助无人机飞到野蜂筑巢的树林上空,可以清楚看到一棵杉树的树梢被砍掉了,还有野蜂在树林上空飞舞。

村民透露,蜂巢原本就在树梢上,“摘蜂巢的人把坠落的蜂巢抬到一边,用灭害灵驱走野蜂,带走了蜂巢。”

就在王方书被蜇前,村民黄世聪带着小孙女在“大包上”附近也被野蜂攻击,幸好躲进了密匝匝的茶树林,才躲过一劫。

律师:摘蜂巢者应担责

据巡司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当地蜂伤、蛇伤患者明显增多。同时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每到秋季蜂蛹成熟之际,总有野蜂伤人的新闻见诸于报端。

去年10月12日,四川宜宾珙县68岁的余章芬老人在自家地里挖红苕时被野蜂袭击,不幸身亡。跟王方书一样,余章芬遇到的“杀人蜂”也被人用灭害灵摘走了蜂巢,大量野蜂“无家可归”。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法广表示,马蜂受到攻击后通常会进行报复及回巢。摘取蜂巢者应当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导致马蜂攻击附近人、畜的危险。为此,应采取清理干净掉落在地的蜂巢等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未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受到回巢马蜂围蛰而死的损害后果。

唐法广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被害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唐法广还认为,如果该马蜂窝处于交通要道或人流密集之处,行为人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表示,如能找到摘蜂巢的人,并能证明野蜂伤人系因摘蜂巢引起,受害人及家属就可要求摘蜂巢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野蜂虽属无主物,但极具危险性和攻击性,对居民存在安全威胁,政府部门有义务在野蜂活跃期加强巡查,并予以消除隐患;如政府未尽到该项义务,客观上存在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适当补偿。

8日,记者从王方书侄女处获悉,受害人家属已委托律师,决定走法律程序为死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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