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马蜂 >> 马蜂的习性 >> 村民被回巢马蜂怒蜇身亡摘走马蜂窝的4人担
年10月6日,四川宜宾筠连县村民王方书被发狂的野蜂蜇伤死亡。在王方书遭遇野蜂围攻前一晚,四名当地村民趁黑取走了马蜂窝。惨剧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将四名取马蜂窝的村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年3月30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黄某波、黄某华、韩某某、朱某某四人承担30%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黄某波分别打电话给黄某华、韩某某及朱某某,提议摘取蜂巢,取蜂巢里的马蜂蛹吃,被告黄某华、韩某某、朱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0时许,四被告在筠连县武德乡半坡村小地名“两河口”处集合,被告黄某波带上防蜂衣、灭蚊剂、口袋、锯子、绳子等工具取蜂巢。后黄某波、黄某华、韩某某提走装蜂巢的口袋,离开后与在途中等待的朱某某一起到韩某某家,将蜂巢里的蜂蛹取出后加工食用。
年10月6日下午4时许,武德乡冒鼓村三组村民王方书经过距离原蜂巢20米左右的上坡路段时,被马蜂群蜇成重伤。村民发现王方书被马蜂蜇伤后当即将其送到筠连县卫生院医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6分死亡。
法院认为,四被告摘取蜂巢属共同侵权行为,对造成王方书被马蜂蜇伤均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死者王方书自身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的责任比例为:王方书自行承担70%责任;黄某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华、韩某某、朱某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对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方书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元,被告黄某波承担1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其余三名被告分别承担5%的责任,各赔偿元。